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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著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著作权制度目标。著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著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著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著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著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著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著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著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著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著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著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著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著作财产权配置是指著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著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著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著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著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著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著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著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著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著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著作财产权配置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著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著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著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著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著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著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著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著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著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著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著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著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著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著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著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著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著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著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著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著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著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著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著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著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著作权人丧失了著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著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著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著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著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著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著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著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著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著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著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著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著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著作财产权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