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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使我国在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然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存在一些差距,主要体现在专利侵权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其原因在于司法活动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引。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上有诸多需要探讨的内容,主要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案件的管辖、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侵权认定所适用的有关判断标准的澄清。借鉴国外的司法原则,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践,经过系统讨论,笔者认为,一是在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应当将原告的主体范围限定为权利人及具有独占或排他性质的利害关系人,并具体区分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定其适格性;二是在案件管辖方面,一般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地、侵权产品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而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案件,则放弃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原则;三是完善诉前禁令制度,设立听证程序,增加“胜诉可能性”的实体条件;四是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中,抛弃“多余指定"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依照专利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反映出的应用领域为依据,可以参考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及授权公告的分类号合理确定产品类别。
专利法律制度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鼓励、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系统地讨论专利侵权的程序和实体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归纳、澄清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和司法范式,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启示司法实践、提高执法水平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