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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是指有意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找寻作案目标,利用他人驾驶机动车可能出现疏忽大意,向其故意碰撞,从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进而向对方索取赔偿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与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犯罪分子越来越嚣张,有很多都发展为团伙作案,出现了很多让人深恶痛绝的“专业碰瓷党”。其案件由于工具特殊性、手段隐蔽性等特征,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碰瓷行为,关于“驾车碰瓷”这一类型的案件应该定何种罪名,在实务上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在理论上也有很多的争议。针对司法实践及理论中出现的这种情况,本文从两例“驾车碰瓷”类案件入手,对“驾车碰瓷”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对几个疑难的争议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驾车碰瓷”的定性问题:首先,对案例进行介绍。通过介绍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刘某等三人敲诈勒索罪,了解两个案例的具体案情,以及两个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对比这两个判决的不同,分析其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原因,了解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得出争议焦点。其次,在对案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先分析“驾车碰瓷”案件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界定,明确其定罪的标准,从而得出“驾车碰瓷”案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然后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分析,对比其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分,以及交通管理者的介入与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关系,明确定罪标准。之后总结对“驾车碰瓷”行为定性时所遵循的依据,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定性。并根据牵连犯处罚原则,将侵犯公共安全法益的“驾车碰瓷”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再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在量刑根据情况。最后,再根据前述分析,对两个案例的判决进行重新的审视。最后由案例所得出的结论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