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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新增第四款正式建立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区别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标志,因而也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改变了公民举证能力不足等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考量因素,应遵循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结合试点期间办理的2份行政违法类典型案件及《行政诉讼法》修法以来的31份裁判文书,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展开系统研究。论文共计四章,内容依次如下:第一章,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状况的实践考察。该章首先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构成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概述。其次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然后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梳理试点期间办理的2份行政违法类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同时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为时间节点,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出31份标准意义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以此为统计样本,用列表形式反映了当前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情况,对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各自举证事项进行梳理,并对行政违法类及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提出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为重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供依据。第二章,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在该章中,首先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其次列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并介绍了理论界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性质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争议,分析了本文赞成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接着分析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否适用一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争。最后探讨了在整体适用行政诉讼举证分配规则前提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仍需考虑的特别因素。第三章,检察机关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此章中,首先介绍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出了检察机关承担诉前举证责任需完善调查权等的保障措施。其次从检察机关行为责任承担的问题、公共利益取舍标准及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等方面重构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第四章,行政机关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此章中,本文重构了行政机关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着重从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行为责任及结果责任两方面进行重构。以期为建构符合中国特色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贡献微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