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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互联网,网络用户的人数也逐步扩大,人民对互联网的应用也更为广泛和深入。2014年末,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为6.4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7.9%,不难想象在如此庞大的群体中有多少个人数据信息被收集、利用和传输。在互联网事业高速发展的今日,个人数据信息大量流通已成为必然趋势,不论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各项数据信息,均可以经由个人计算机接入网络,使用网站(如Google)的搜索引擎,轻易获取。经由高速计算机网络所收集或者散布的相关数据信息,常在个人不知情且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被他人基于商业目的予以加工,使其成为具有附加价值的数据后再出售,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通过各种网络相关科技的运用,对于网络使用者各种个人数据的收集、归类、重组与分析等处理,亦更加细密和复杂。而通过互联网上网使用者或交易者产生的个人数据,不仅有记载个人行踪的电子脚印(electronic footprint),还包括了个人所到访的网站、阅读习惯、消费记录、通讯记录,甚至交易的信用记录等。但这些个人信息数据经常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被网络服务商或者在线企业进一步转售给其他企业组织,作为其锁定消费者和从事其销售行为的重要参考信息数据。例如行销或者广告公司可以经由信用卡账单、借书单、电话簿、会员簿及政府税单等处取得个人数据后,再依其姓名、年龄、教育程度、收入及消费偏好等各项变量因素,加以归纳分析整理并作成商品化的个人版数据表再出售给相关企业。因此,自计算机科技被政府和私人企业普遍应用于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信息以来,关于如何妥当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问题,已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新兴法律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处于新兴的阶段,必不可少的会出现一些分歧,在个人信息的定义、权利属性以及法律责任界定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根据个人信息立法的相关要求,从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信息保护两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模式的探索和分析,通过世界其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权利比较法研究,进行了法理和实践意义上的探讨,并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建议和看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结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危害和现状,论述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论述了个人信息权利的权利基础,旨在厘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关系,第三章比较了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第四章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结合目前我国的状况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