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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问题。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球生态与环境的不断恶化。跨国公司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主体,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跨国公司在海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对其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没有采用统一的标准,或未行使应当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大规模破坏环境现象的发生。子公司在经济利益上和母公司紧密相联,其活动和决策受到母公司的支配,而在子公司发生环境损害时,母公司却可以“独立法人主体”的理由抽身而退。这种做法无疑是将东道国当作了“污染天堂”,但目前针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和机制并不多,理论界的探讨也往往更关注人权和劳工权利。因此,跨国公司对海外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主要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子公司的环境责任;二是采用怎样的方式追究母公司的环境责任。作者通过研究和借鉴英美国家的理论和相关案例实践,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分析了对跨国公司产生环境损害的一系列预防性制度,并就中国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