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的证据规则,在证据法规则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陆法系虽然没有在其成文法中规定品格证据规则,但法官在适用品格证据时仍然保持审慎的态度。我国的司法实践同样面临着品格适用问题,但由于立法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了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对于品格证据的理解、适用千差万别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充分地研究西方国家品格证据相关理论,吸收其中适合我国的部分,作为构建我国相关规则的借鉴。但品格证据规则涵盖的内容广泛,本文仅以性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为研究对象,也作为对当下社会呼吁女性权利保护的一种回应。第一章是品格证据的基本概念和性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及品格证据规则概述。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特有规则,与证据可采性理论关系密切。证据可采性理论还包括了证据相关性、实质性和证明力等概念,品格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需要法官依照是否具有实质性、证明力、证据价值与负面影响孰高的顺序来判断。讨论性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时,需要区分为性犯罪案件中的普通品格证据和性品格证据、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前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后者被采用的依据不同。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普通品格证据适用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但允许采用被告人性品格证据;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普通品格证据在攻击其证言可信度时具有可采性,但被害人性品格证据被禁止适用。由于品格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本文第二章花相当篇幅分别考察了英美国家对性犯罪案件中适用被告人性品格证据和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具体规则、理论基础及其立法过程。性犯罪案件证据稀少、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大等政策因素加上被告人性品格证据价值突出,《联邦证据规则》允许被告人性品格证据在性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但同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需要排除适用那些负面影响远远大于证明价值的证据的权力。另一方面,过去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经常被采用,但因为这些证据涉及被害人性隐私、适用成本高、后果影响更严重,同时此起彼伏呼吁女性权利的声音和女权运动的兴起直接促使了英美法“强奸盾牌条款”诞生。实践中还存在排除适用与被害人可靠性或争议点密切相关的性品格证据将侵害被告人对质权的问题,因此英美法系并非将被害人性品格证据一律排除适用。在考察了英美法系相关规则后,本文对比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并分析了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大陆法系没有制定成文的品格证据规则,也没有品格证据的概念。大陆法不通过法律预先设置证据的可采性、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在处理性犯罪案件时,法官不需要预先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甚至法官会主动调取种类丰富的品格证据类型,自由心证形成判决,法律对法官唯一的限制是要求他们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因此在大陆国家没有区分被告人品格证据还是被害人品格证据、普通品格证据还是性品格证据的必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和法国“人格调查”制度展示了性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在大陆国家适用、排除的具体判断过程,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陆法似乎对证据来者不拒,但不意味着他们真的忽略了品格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经过分析,历史原因、自由心证主义思想基础、一元制审判组织、法官选任制度、“整体主义”下的证据评价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追求真实的司法目的都是大陆法截然不同于英美法的原因。第三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性犯罪案件中适用品格证据的缺陷。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品格证据规则,处理性犯罪案件时,法官对当事人的品格证据缺乏完整、有逻辑的证据评价思维;我国的制度设计不能保证审判独立,法官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影响审判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密切的联系不利于保证被告人基本权利,不友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不完善的程序设置不利于保护被害人隐私权。最后,文章分别提出了建立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和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建议,比较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异同,构建我国性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适用规则。我国虽然诉讼制度和大陆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我国不能简单地照搬大陆国家的做法。相反虽然我国没有设置陪审团,法庭上双方对抗性不强,但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能指导我国法官适用证据、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证据可采性理论、在性犯罪案件中区分普通品格证据和性品格证据、明确具体规则、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和被告人基本权利保障、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和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查明真相的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