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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一种非传统制度,其产生可以说是理性的“经济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双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安排。这种充满技术性,构造巧妙的制度,一方面使得债权人通过这种担保功能确保债权;更重要的是这种担保功能的实现无需借助外物与外人,只需当事人作出约定,这充分提高了制度的实用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此外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变通软化处理,使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及于加工物。这使得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物的使用价值,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因此,可以说所有权保留制度从最初的个别交易中以约定条款的形式存在,到各国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这是一种民法对经济规律需求的制度回应。但制度化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应当存在着一个结构清晰严密,内容有着相当跨度的规制体系与之相配套。笔者试从一个有关所有权保留的典型案例出发,通过对纠纷内容的透视,以及法院所作的裁判内容和内在法理的分析。从而就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应当注意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的介绍以及原审,再审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的裁判。通过将法院的裁判意见进行归纳,可以看出在司法层面,我国法院对所有权保留是如何的看法,存在哪些不足。为围绕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疑问的思考展开提供了目标。第二部分,在对案例思考的基础上,将所涉的有关问题进行提取、归纳、概括,得到几个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如何完善建构的思考角度。第三部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所有权保留性质问题,决定着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如何进行制度建构与完善,如何在出现疑难问题的时候寻找突破口或着力点。笔者在此并非想别出心裁自立新说,而只是对以往诸多学者已经成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表明自己倾向于何种见解以期为后面所要阐述的问题奠定一个基础性的论调。第四部分,聚合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聚合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我国并未有成文法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案法院似乎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延伸到货物的卖价,但对法理未进行进一步阐述。笔者在参照各国成文规定以及对聚合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功能进行考证的基础上,得出规定聚合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意义。第五部分,取回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一个重要分歧在于取回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无法进行定位。笔者通过对取回权性质的考证,以及取回权与合同解除关系的研究,得出取回权的行使并不必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部分,结论。以前文相关问题的阐述为基础,笔者在最后得出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的几点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