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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前,我国城镇实行的是实物分配、低租金的福利性住房保障制度,居民的住房大部分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基本上能保证居者有其屋。在旧的福利分房制度下,由于租金低廉,难以维持正常的房屋维护,政府背负着沉重的财政负担。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分层次供应体系已经建立,政府的目标是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形式: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住房制度改革极大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解决了部分城镇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但是运作实践表明,实施结果与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问题存在。现阶段我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导致制度基础薄弱,保障线设定不合理。执行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权力寻租、利益矛盾以及运行环境不健全等因素也影响了实施效果,相当大一部分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通过市场得到解决,我国的城镇住房问题日益严峻,要求我们重新进行思考,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城镇住房供求关系、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基本国情,加快住房保障立法、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重新界定保障范围,构建新的住房分类供应结构,建立健全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