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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心病,也是挥之不去的顽疾。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几乎在每一年都会曝光一些高官马失前蹄,因为经济问题而锒铛入狱,这不仅影响我国政府和官员队伍人民公仆的形象,而且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力以及社会公信力。跨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致力于改变这种现象,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实践中也加大了对腐败行为打击惩处的力度。但是,总的来说现行的种种反腐政策措施仍然是治标不治本。以前的反腐策略并未能掐中要害,总是在走偏路。如果要求更有效的惩治腐败,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我国已然建立了比较系统全面的政府官员行为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但是这些监督方法从根本上来说都是“马后炮”式的处理方法,对于预防腐败的作用不佳。由于一些体制上和现实的原因,甚至有的监督机构趁机徇私舞弊,不仅起不到监督和以身作则的作用,甚至也投入到腐败大军中。纵观新时期的中国,政府能力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在理念上不仅坚持倡导建设服务型,学习型的政府,更要构建起完善的政府廉政体系。如果各种监督机制目前起不到很好的作用时,就需要建立起与事后惩治不一样的预防性监督机制。财产申报制度就是一种很有效的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属于事前预防措施,而且,其功效已经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得到了很好的证明。因此,在理论上,对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对其他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经验的借鉴学习,如何能设立财产申报制度使之符合中国国情,能在我国现实条件下顺利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际效益;而对于实践意义,既可以丰富我国政府官员的行政监督系统,做到在体制上灵活多变,方式方法适宜操作,且从深远意义上说,对于我国建设效能型政府,廉洁自律型政府,都是一条黄金定律,甚至,亦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