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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度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在促进社会结构调整和利益格局变革的同时也使得各类型层次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并与传统纠纷一起构成对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挑战,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提升和国民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使得大量纠纷涌向法院,造成法院受案量呈爆炸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社区法官的提出,其初衷不仅是为了及时介入纠纷、源头化解纠纷,落实司法为民,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不过,虽然社区法官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却在实践及理论上面临着一系列难题。社区法官是法官进社区开展法律宣传、调解纠纷等工作的一种制度模式,但目前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初见成效,各类非诉调解机制已经基本娴熟,网络解纷技术也逐步得到推广,在此背景下再强调法官进社区其实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民间解纷力量的挤压和对政府职能的僭越,变相扩大了法院的职能范围,而且,法官主动进社区开展工作,对排查而来的纠纷主动介入,也是对司法被动原则的违背,且在没有程序约束的情况下其中立性难以保证,另外,社区法官以调解为主的解纷方式使得乡规民俗成为重要断案依据,甚至使情理凌驾于法理之上,长此以往必然会使法官将法律思维逻辑混同于社会生活逻辑,进而造成审判依据的多元化,不仅不利于司法职业化建设,也与现代国家循法而治的目标所背离,因此,社区法官制度是否应予推广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社区法官的由来与发展,并总结出其在实践中表现出的特征和存在的类型,继而通过其设立初衷与运行现实的比较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观点。其次,是分析实践中社区法官制度表现消极的原因,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原因,即理论上违背了司法被动和法治等原则,实践中则是混淆了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和政府的职能范围。再次,是分析社区法官制度表现消极的内在及外在原因,内在是社区法官制度本身具有权责不明等缺陷,且没有分清法院的主次功能所在,并曲解了能动司法,外在则是缺乏社区法官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主要是司法资源的限制以及传统解纷机制的娴熟和网络解纷技术的运用。最后,根据社区法官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替代性解决措施,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由律师代替法官进社区,并完善诉调对接等相关机制,从而在不违背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推进社区纠纷有效化解,减轻法院人案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