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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跨越式发展理论的经典整理和研究,首先总结出跨越式发展的哲学内涵。中国以马克思主义跨越式发展理论为指导,在实现了社会形态跨越式转变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也实行了生产上的跨越式发展。但是由于这种发展方式实行的是超常规的发展,和其所特有的发展的不均衡性等原因,由此而产生出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可以通过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来实现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本课题从法在跨越式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来探讨跨越式发展当中由于超常发展而出现的诸如:行政治理能力问题、腐败、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超常规发展和不平衡发展中的社会不公、盲目的发展导致项目缺乏合理性、问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分析以上问题,向跨越式发展提出一个动态的发展框架,用法律手段给跨越式发展提供其所需的资源、权力,并用法治引导跨越式发展趋向平衡的发展,通过法治建立救济机制以减少由于跨越式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伤害。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的完善、搭建起职业的法律群体、加强社会法治文化、建立多渠道互通和联合的监督机制体等手段,尽可能的实现跨越式发展科学、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