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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症”,也是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对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的分析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超期羁押现象产生的根源是没有对羁押权力的使用实施有效的制约或控制,羁押权力被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笔者从超期羁押产生的根源即国家权力的滥用的角度出发,以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两大法系羁押权力制约机制进行了比较,力图寻彻底根除我国超期羁押现象的方法。笔者认为,两大法系均建立有司法审查制度是有其制度土壤的,而在我国,维护正义的两大基石——人民的民主和舆论报道的充分自由均未完全实现,加上法官不独立等因素,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这个问题,相反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西方法治国家制约羁押权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依靠民众的力量,建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制度才是解决超期羁押的出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实现真正的民主。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约3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约超期羁押的理论基础。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行为。超期羁押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的主客观特征,笔者倾向于将超期羁押定性为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存在带来了很多危害,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诉讼效率。通过对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的分析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超期羁押现象产生的根源是没有对羁押权力的使用实施行之有效的制约或控制,羁押权力被滥用。权力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犹如一柄双刃剑,有双向发展的可能,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让权力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本文着重从三种权力制约方式加以讨论,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 二、羁押权制约机制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两大法系的羁押制度,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是由警察或者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