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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们国家开始在金融领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条例等部门规章,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纳入到法律的规则中来。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是一个核心甚至是灵魂,它的设立与运行是资产证券化进行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由试点到总结然后再到逐步立法的发展进程,作为资产证券化核心的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也是要纳入该立法体系的,其中有关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在已经颁布的办法、条例中,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尚没有一个全面、详尽的规定,这将不利于特殊目的机构完整框架的构建,对于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也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特殊目的机构在整个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拟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它在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既要履行其约定义务,还要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出现了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形,将会损害到发起人、投资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应当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对发起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救济,同时还可收到防止损害结果再次出现的效果。因此,在理论上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启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写作的意义在于:首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晚,发展的也很缓慢,所以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比较零散甚至出现空缺,其中有关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条款也仅仅是只言片语,而完备的法律机制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本前提,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本文觉得对于特殊目的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其次,在借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比较成熟、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贴合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本文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以进行完善的建议,以求有所创新,为今后相关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