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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产业在许多国家的众多产业中脱颖而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生事物,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网络游戏业界以及广大网络用户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这是全文的理论前提和基础。首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方向,本文认为应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狭义的界定,虚拟财产是仅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然后,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后,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把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供电脑处理后表现为“货币”、“宝物”、“武器”、“宠物”等各种形态的计算机信息。最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价值性,因此应该被纳入财产的范围。但因为其与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考察。分别对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了考察。最后得出,虽然上述国家及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都有着一定的缺陷,但都是我国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需要借鉴的宝贵经验。第三部分探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及不足。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得出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民法法规无法实现对虚拟财产提供全面、完善的保护,应该予以完善的结论;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应该予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在立法方面,本文认为我国在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急待解决的情况下,可先采取立法解释的方式来予以应对,随后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以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权,并对网络虚拟财产所涉及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的系统规定,而且将来条件成熟时应该出台信息财产法以给予虚拟财产更全面、更根本的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对原告资格的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五个方面也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