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侵权责任法》中部分法条释义模糊,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具体适用存有争议,对于是否应以饲养动物危险程度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他们的主张都是按照饲养动物的危险性,适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另外在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时候,不同主体的责任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条款中的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抗辩事由,是否可以直接应用于饲养动物侵权的特殊规定中?这些问题在我国当前立法中尚无规定,但它们的解决对于继续完善我国的饲养动物侵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当前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出发,肯定了我国当前立法规定的进步之处,提出目前我国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尚存在的问题。针对《侵权责任法》中部分法条释义模糊和争议之处,对部分法条进行深度解读,对于其他尚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国外的相关规定中找到借鉴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相关制度的措施。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概述。文章从我国当前立法规定出发,分析了我国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过程,梳理了归责原则的发展脉络,明确我国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相关制度日趋完善,并对其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第二,提出我国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相关制度中尚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法条中释义模糊之处和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中其他尚待完善的地方。第三,分析了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的域外法规定,包括两大法系几个国家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有关制度。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述。从责任主体的认定、动物危险性区分、抗辩事由的适用三个方面,阐述域外法对我国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可借鉴性。第四,我国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完善。通过以上对比探究,发现我国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