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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进出口贸易量大幅增长,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代理服务也迅速地发展和壮大起来:一方面报关代理方式在所有的报关方式中占有很大比例,逐渐成为主要的报关形式,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报关代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对于报关代理的法律性质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现行报关代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阻碍了报关代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报关代理制度,理顺委托人、代理人和海关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推广报关代理制度的实施,提高通关效率,节约报关成本,意义重大。本文旨在于探求报关代理的法律性质,并从法律层面对完善我国报关代理制度方面提出笔者的意见。本文运用比较法学、历史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我国报关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代理权限、代理的种类、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对我国报关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报关代理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正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代理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在论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点时,文章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分别介绍了以区别论为基础的大陆法代理,以等同论为基础的英美法代理,以及我国现行民法代理的概念和有关特点的基础上,对代理的概念进行了综合归纳,认为各国对代理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代理,另一种是狭义的代理。正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报关代理制度的含义及其发展历史。指出我国的报关类型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代理报关,是指在海关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的专门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有关的报关纳税手续的一种报关方式。我国的报关代发展经历了清朝的雏型阶段、建国初期的起步阶段、文革时期的中断阶段、80年代的恢复阶段、90年代至今的发展和完善阶段等5个阶段。正文的第三、四、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正文的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报关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首先从报关代理的当事人入手进行分析。在报关代理关系中,当事人主要有三方,分别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境物品所有人(被代理人或称委托人)、报关企业(代理人)和海关(第三人)。接着论述了报关代理权的取得。报关企业是通过与委托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报关代理委托授权书”取得报关代理权的。然后对报关代理的客体――报关行为的四个环节:申报、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该部分的最后重点分析了报关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部分,文章对报关代理中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和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时的不同权利义务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WP=4>指出报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报关时比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正文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报关代理与民事代理的联系和区别。笔者认为,报关代理与民事代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在:1、代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民法代理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报关代理的主体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2、代理的客体法律性质不一样。民法代理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报关代理的客体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法律行为。3、代理的权利义务性质不一样。民事代理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而报关代理的权利义务主要是行政法律方面的权利义务。4、代理的范围不一样。民法代理仅包括直接代理,报关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同时,笔者还将报关代理行为与其他类型的代理行为进行了一一比较。据此笔者得出结论:报关代理制度是一项将民法代理理念运用于行政法领域,并且包含民法和行政法关系的,区别于民事代理的广义范畴的代理法律制度。正文的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报关代理制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指出,我国报关代理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报关代理制度带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海关对报关代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缺陷。笔者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然后笔者又从几个方面详细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制定统一的报关代理法律规范;统一报关代理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报关代理双方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报关代理关系中的民事权利义务。本文的结论认为:报关代理制度是一项将民法代理理念运用于行政法领域,并且包含民法和行政法关系的,区别于民事代理的广义范畴的代理法律制度。对于报关代理制度改革,笔者认为方向是加强立法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笔者提出了完善报关代理制度的几点意见:制定统一的报关代理法律规范,改革资格审查制度,实行统一的资格登记制并健全退出机制;完善报关代理双方的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