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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核心内容,也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以何依据来衡量被诉具体行政作为是否合法,则是被诉具体行政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法律、法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无争议。但对于规章和规章以下一般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等问题却不够明确。为此,笔者借鉴近年来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些研究成果,并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和自己所学的行政法学理论,试就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作为合法性时,如何参照规章和如何鉴别一般规范性文件这两个问题作深入系统研究,提出自己一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全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规章。阐述了规章的内涵、参照规章中参照的涵义。并从分析由谁确认规章合法性;确认规章合法性标准是什么;对规章参照与否有哪些相关处理方式等三方面问题入手,深入论述了人民法院如何参照规章。 第二部分,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阐述了一般规范性文件是重要的行政依据;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并着重从鉴别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和内容是否合法入手阐述了人民法院如何鉴别一般规范性文件和对此类行政案件如何作出判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