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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领域最具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公司遭受侵害却因种种原因怠于或拒绝行使其诉权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一种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有效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已经相当成熟。近几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并于2005年10月将该制度正式纳入《公司法》的修订案中。 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既要充分有效的保护股东权益,还要注意促进整体长远的效益,这实际是操作性很强的问题。面对新《公司法》生效后全国各地涌现的众多公司股东起诉的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成了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结合审理过程中法院的意见,总结出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并重点阐述了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正文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概括。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案的当事人、案情经过以及一审法院最终的判决。笔者还归纳总结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的解析。本部分就上文总结出来的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分析了本案的属性,并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中民事责任是否与被告先前承担的刑事责任产生竞合。 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争论焦点之后,笔者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认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处于一种特殊的诉讼当事人身份。文章的结尾笔者还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另外一个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责任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其所承担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产生冲突,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得到优先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