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分析铁路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出发,沿着时间轨迹,探讨了我国铁路产业政府管制政策由严格到放松、反垄断法规制由空缺到介入的原因,并对我国铁路产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对我国铁路产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进行重新架构的个人想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铁路产业所采取的严格政府管制政策的理由,介绍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产业严格政府管制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于理论界对铁路产业经济和技术特征的传统认识,认为铁路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准公共性、外在性等特征,各国为维护铁路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对铁路产业均采取严格的管制政策。由于缺乏理论研究和指导,我国铁路管制政策的选择如其说是建立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还不如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截至二十世纪末期,我国铁路政府管制体制虽几经改革,但政策实质还是没有走出严格管制的圈子。在此模式下,我国铁路产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是空缺的。第二章分析了政府管制政策由严格到逐步放松的理由,介绍了我国铁路产业放松管制的实践。在放松政府管制的同时,各国反垄断法逐步将铁路产业的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各种反垄断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某种垄断行为如限制交易、恶意串通的招标投标等行为的约束和规制同样适用于铁路企业。可以说,反垄断法已经逐渐打破了铁路产业的严格政府管制壁垒,日益渗透进来。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草案对铁路产业的规制也由豁免到介入。1998年,反垄断法(草案)明文规定对铁路产业等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部门豁免。但在2002年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取消了上述豁免规定。第三章对我国铁路产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重新架构提出了个人想法。在政府管制方面,应继续实施“网运分离”的管理模式,放松管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改组铁道部,建立真正的管制主体,重组铁路运输企<WP=5>业,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建立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采取反垄断法和有关铁路产业的行业法共同调整的机制。反垄断法应严格区分铁路产业的非自然垄断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保证路网的平等开放和使用;对网上运输等非自然垄断领域的垄断行为,应与一般行业的垄断行为同等对待;对占有垄断优势的路网运营经营者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等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也应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制,防止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