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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即15世纪中叶到18世纪,是英国工业革命前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此时,英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的逐步强盛,犯罪问题也成为了英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体系也随之发展完善,司法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现代研究司法史的重点领域。 英国的司法体系,包括各级法院、各级法律公职人员和各种法律文件等。各级法庭各司其职,共同保障了英国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各级法律公职人员保证了英国司法体系的顺利执行。现存的大量法律文件为近代早期英国司法史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而英国的犯罪情况因为主体不同而差别较大。上层阶级以暴力犯罪为主,而下层阶级由于工业化水平加深和贫富差距扩大,以财产犯罪为主。其中流民犯罪和团伙犯罪较为典型。为了制止犯罪,英国政府强化立法,救济贫民,全面实施司法实践。同时,这一时期的女性犯罪以卖淫和杀婴为标志,其司法实践与男性有较大不同。另外,司法意识在精英阶级的推动下得到普遍认可,职业律师群体的出现和文学作品的警示作用,使得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观念在民众中普遍形成。再加上宗教特别是清教理念的推广、基层神职人员的努力、习俗改革委员会的积极活动和严刑峻法的实施,司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在18世纪末,法律已经超越王权成为整个社会遵守的典范,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成为社会主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