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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无人向承运人提示提单要求提货而引起的纠纷,是当前不断增长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的一类。由于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有限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够严谨,既互有矛盾冲突之处,又与实践操作的可行性相脱节,因此在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提单背书人、收货人等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的界限。为了更好地平衡船货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本文在比较《海商法》《合同法》相关条文基础上,特别提出了“交付不着”的概念,以揭示无人提货、延迟提货或拒绝提货等事实的本质特征,并且基于交付不着会产生承运人交付义务免除、注意义务减轻以及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后果,本文详细界定或阐释了交付不着的构成要件,以防止承运人滥作抗辩。针对当前承运人因交付不着寻求法律救济时可能遇到的诸多困境,本文更多地从司法的角度,从诉讼主体、诉讼时效、诉讼程序等方面着手,探讨了权利行使的主体、对象、诉讼时效以及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权利行使的方式等法律问题,以期围绕交付不着主题,尽可能全面地提出一个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案。其中特别评述了当前承运人、海关处置交付不着货物时遇到的法律局限,并适当地提出了有关处置方式的完善方向。总体而言,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付不着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兼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加以充实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