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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是较为公平的、合理的、充分的,这有利于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拆迁所引发的纠纷。然而,该条例中却并未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作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房屋征收中,同房屋所有人一样,房屋承租人同样受到损失,也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文首先研究了在我国先后数次的立法中,对于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的规定,发现承租人的权益逐渐受到削弱,直到完全丧失获得补偿的权利;其次,笔者从法律上对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进行了法理上的探索,从而发现,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存在法理根据,也就是,公益征收补偿的法理根据——特别牺牲理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获得合理的补偿符合特别牺牲理论的要求,因此,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关于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如何进行补偿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因房屋征收致使租赁合同解除,而承租人在剩余租期内由于面临租赁价格的上涨而重新租赁类似条件的房屋将支付更多的租金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补偿问题。笔者引用统计数据说明房屋租金上涨对承租人造成的确实的损失,对承租人的补偿数额基本上可以规定为:租赁合同解除之时,相类似房屋的租赁价格×剩余租期—原租金价格×剩余租期;第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承租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三,基于公平补偿的原则,只要能证明由于房屋征收引起的、损失具体确凿的,承租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然,对于该部分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向房屋征收部门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房屋征收行为引起的以及具体损失数额是多少,从而要求补偿。第四,笔者借鉴现行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设计了关于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使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有制度保障。第五,对原立法中规定的“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作为对承租人的一种补偿方式持否定态度。因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从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综上所述,笔者积极为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补偿构建法律制度保障,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完善立法作出一些努力,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正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化解由于拆迁引发的社会事件,有利于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