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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作用依靠个体内心信念,道德良心及其外部的社会舆论或评价来实现,然而,社会转型改变了道德调节功能发挥作用的方式,现代社会的分化和道德领域的“公私分离”导致外部的道德评价环境从集中化、熟悉化、变成离散化、陌生化,独立主体的道德判断相应地沦为自我的主观偏好和决断,从而使道德呈现出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特点。“道德共识”关乎社会的团结和我国民族精神的确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哈贝马斯的“道德共识”理论以现代社会中的差异化个体为出发点,通过理性主体间的交往和对话来实现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对我国“道德共识”的构建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哈贝马斯“道德共识”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内在逻辑进行整理和反思,以期对我国“道德共识”的构建有所贡献。哈贝马斯的“道德共识”理论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来展开,即,在民族国家面临的多元化和全球化挑战中,在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个人主义的危机下,交互主体如何通过商谈和对话来达成“道德共识”,更确切地说,该问题涉及到两个面向,第一,在各个理性主体拥有不同的传统、文化习俗等差异化的背景下,商谈和对话何以可能?第二,商谈和对话如何进行?本文也是以此为线索来挖掘该理论的思想内涵,“道德共识”以“去中心化”的理性交往主体为起点,并通过一套公正的商谈和对话程序来获得。共识具有主体间性,我国“道德共识”的构建同样着眼于具有自主决断力的主体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必然具有包容差异性的价值诉求,必然“内在超越”于主体间的语言互动,必然依赖可靠的生成机制来保证实现。哈贝马斯的“道德共识”理论是基于现代性问题所做出的形而上学层面的探讨,理想化和规范化的构建方式使其很难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付诸实施,但却向我们指明了化解道德冲突、清理道德碎片、形成合理共识的话语交往路径。在我国的现实道德实践中,重视主体间的语言交往潜力并最大限度地为话语交往制造可能不失为达成“道德共识”的一剂良方,建立和完善自由、公正和开放的公共话语空间,保护“道德共识”的生长土壤;增强平等主体间话语流动性,提高交往主体的道德理性;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使“道德共识”达成的各个环节进入制度化轨道;关注道德规则与基本德性的内在张力,将正面构建“道德共识”与间接凝聚“道德共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