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及其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医疗行业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医疗纠纷矛盾层次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我国近年来医疗纠纷上升趋势明显且纠纷恶性事件不断,除了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等普遍性原因外,存在特殊原因:一是我国人口众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对医疗资源的需求更大更高;二是作为医疗机构主体的国有医院不再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为自我生存,医院的运营成本被间接转嫁于患者;三是我国处于改革转型期,医疗体制改革陷入困境,医疗保障体系并未健全。基于这三方面特殊原因,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在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上进行探索创新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赖于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三类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法律诉讼。由于医患协商因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法院诉讼时间长、费用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信任度不高等原因,这三种解决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成效低下。患者对医疗纠纷解决效率的需求和现行解决机制无法满足的矛盾日益明显等。在此背景下,仲裁解决、诉讼调解、医疗纠纷专业组织调解等模式开始出现。人民调解机制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开始被运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自2006年上海普陀区开始实施这一机制以来,部分省份和地市陆续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模式,建立起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第三方调解化解医疗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在实地调研宁波、绍兴两地医调委、上门采访调解员和患者、仔细搜集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现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概况进行进行概述,评估成果、提炼特点、找寻规律。在此基础上,从时间效益、结案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效益进行了评价,并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本文以宁波和绍兴两地实践为典型,分析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险主导”型和“行政主导”型两种运作模式,梳理其流程,分析其特色,比较其优缺点,引发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的思考。在概况分析和模式探讨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当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回顾分析了具有较长历史的社区纠纷调解机制和国外ADR非诉讼调解机制的成功经验,探讨一些值得借鉴的启示,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