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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牵涉全国农民居住保障利益的重大物权。新颁布的《物权法》虽然在第十三章首次从私法角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但仅以四条条文简单规定该项牵动着全国农户居住保障的重大土地资源的利用权,仍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在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或《物权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文章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抗风险能力薄弱的客观现实出发,澄清理论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误区,以大量调查数据说明坚持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处分是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现实选择。文章第一部分审视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首先从法律制度层面说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各个环节中仍存在不足。其次从现实中指明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混乱状况,最后得出盲目追求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及农村各种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是出现以上混乱的原因。第二部分重新界定宅基地使用权。首先澄清理论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误区,指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不等于对宅基地绝对自由支配,它必须受到法律对客体的限制,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也不能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行使市场化,市场化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没有必然关系。接着,文章以探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入手,说明农村宅基地与农地保护以及农民居住保障存在着密切关系,宅基地负担的社会价值远高于经济价值。由于客体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对客体的利用采取特殊的规则,对客体处分进行严格限制。并且指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与身份相关的用益物权。此部分以摆脱了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以及所有权为他物权母权理论的物的利用制度(占有权)为理论内核打造用益物权制度,将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新的用益物权中,合理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最后,由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和法律属性归结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权能。第三部分根据宅基地保护农地和维护农民居住保障的主导思想,强调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消灭环节中要考虑社会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现存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即坚持一户一宅,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确立村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限制;完善宅基地消灭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该部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流转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指出在当前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下,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特例规定了条件。文章最后针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