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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建国以后,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几次大的立法活动,通过以上几次立法活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日趋完善,立法体系也初步形成。虽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立法方面有明显的进步,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仍有不足的地方。首先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的不足如:第一,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缺乏通则性规定。第二,约定夫妻财产制不完善,不仅内容规定存在疏漏,而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变更等问均无规定。司法实践中,依据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处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时会面临诸多的困惑,如: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利益归属的问题,夫妻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归为夫妻一方还是共同财产?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立足于我国国情,在体系上,采用比较的方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积累的经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根据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理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的概况,主要论述了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和类型。从宏观上了解夫妻财产制,在理论上对夫妻财产的各种类型制有了深层次理解。从而更好地理解下文讲述的内容。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发展和现状,首先从历史的角度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沿革,更好地理解夫妻财产与时俱进的立法发展,其次论述了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作比较。研究我国与国外夫妻财产制再立法体例的不同之处,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积累的经验,以便完善我国制夫妻财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本文第四部分主要从两个大方面来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第一,立法体系尚存在的缺陷。第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失,如:我国关于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问题在立法上的局限性和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的归属等问题。本文第五部分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一部分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是本文的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