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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隐私越来越多地与财产权利产生联系,甚至具备了越来越多的商业价值,而传统的民法理论对隐私权的保护却局限于抽象的人格权保护,忽视了隐私权的财产权性质。因此,要真正研究隐私权的价值、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就不能将其局限于人格权的范畴内,而应该进一步地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更加关注于其财产权性质的研究。学界对隐私权的研究发端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相对较少。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现实层面出现的诸多隐私被要挟、被买卖的现实,这说明,隐私权除具有通常的人格权特征外,还具有财产权意义。“隐私”在现代社会形态下,通过多种渠道呈现出财产的属性或转化为财产的价值,这其中涉及到侵权主体和侵权客体之间关系的建立和续存的条件,“隐私”因其能够成为财产实现的条件而具有了权利或产权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反映着基本的法理关系。本文对隐私权财产性的进行研究和分析,力图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隐私权与财产的关系。探讨隐私权与财产之间的互动关系,论证隐私权具备财产属性并且可作为一种财产权进行保护。论文第三章由“被出卖的隐私”这个案例出发,引出中国目前社会上泛滥的隐私侵权现象和由此所引起对财产的变化的思考和分析。隐私权与财产权及财产利益在侵权过程和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动态关系:在侵权活动进行的阶段,侵权人为信息的获取、加工和买卖而产生了财产的投入和收益;在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阶段,权利人采取措施保护隐私权同样地产生了财产的投入和隐私利益获取,在这些过程中均产生了一系列财产的变化。若侵权人获得的隐私利益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或者其利益结果的差值大于通过正当交易的获利,侵权人出于利益的激励而选择继续侵权;当隐私权人投入的保护成本过高时,将会阻碍受害人继续诉诸救济。因此,隐私权的财产性为我们提供了保护隐私权的新的思路:通过改进信息的保护技术、降低窃取信息等侵权活动的成功率等增加侵权人实施侵权活动所要付出成本,或者在司法中降低起诉门槛和标准激励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第二,以法社会学的视角,讨论在我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以及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变化及发展方向。在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过程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在不断的演变。传统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自然的保护,而现在社会更需要明确且易于操作的法律保护。在过去物质匮乏的社会形态下,隐私权并不被重视,隐私权的存在倾向于对抽象的人格尊严的保护,随着物质条件、人们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形态的不断转变,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到的更多的是物质和经济上的激励,侵权的结果也更多地表现为财产上的得失。隐私侵权行为在发生的动机和结果上与财产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关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抽象的,但对财产的保护却是具体可行的,以财产的得失为标准,可为保护隐私权的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明确的权利边界。在法律实践层面,由于隐私权人的起诉门槛高、救济成本高,加之模糊的权利边界,使得权利人进行隐私保护的主观积极性容易受挫,由此导致隐私权更加容易遭到侵犯。但是,隐私权的财产性却可以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从法律上降低起诉的门槛,在司法中和调解中减少诉讼的难度或其他救济方式的成本,是对促进隐私权人积极进行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