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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基于其与个人犯罪相比,具有危害性更大和隐蔽性更强的特点,历代王朝立法都十分重视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唐律有关共同犯罪的内容甚为完善,达到了封建制度下共同犯罪立法的巅峰。所以本文以《唐律疏议》为对象,研究唐代共同犯罪的立法。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说明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目的,其次介绍本文的内容层次,最后,对本文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了说明。第一章“中国古代‘共同犯罪’规定的发展历史”,对中国历史上诸朝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进行梳理,展现封建制度下共同犯罪立法产生及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第二章“唐律中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主体角度而言,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对犯罪人的身份有特别的规定,尤其对家长和官吏,作较为严厉的处罚;主观方面,唐律将主观故意和过失均纳入共同犯罪的主观过错范畴,规定即使是过失也要承担责任,但并不要求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不限于作为,并对同时犯、实行过限等亦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当代理论,犯罪构成应当还包括犯罪客体方面,但是因为共同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与普通个人犯罪相比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所以本文没有就此作更多的讨论。第三章“唐律中共同犯罪的处罚”,唐律处罚共犯的基本原则是区分首从,造意为首,余者为从,但亦有不分首从的例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身份犯罪人的特别规定。第四章“教令犯”,唐律之教令犯不能一概同之为今之“教唆犯”,亦不同于“造意犯”,其除“教令老小及疾有犯”外,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第五章“与同罪”,唐律中共有四十余条文涉及此,对其处罚亦在各条文中分别规定,不尽相同。“与同罪”并非常规的共犯形态,但除“劫囚”条外,分别属于片面共犯、不作为共反、必要共犯,因而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第六章“结语,兼析唐律共同犯罪的立法特点”,首先阐明作者对研究唐律共同犯罪相关内容应采纳方法的立场,其次对唐律的立法体例进行归纳,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