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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中世纪教会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中主要研究的是中世纪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典型、正式的制度是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确立的。笔者认为教会的权力结构和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存在一定关联性,考察了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背景,即教皇权威地位的确立、以教皇为首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权力结构以及教会权力运行中的教权和王权、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关系。笔者认为,教会的权力结构是有利于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发展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在导论部分提出了问题,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状况及主要观点,文章的写作方法和史料的运用情况。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12世纪以前教会弹劾式刑事诉讼程序。该部分共分为五个层次,第一、介绍了12世纪以前弹劾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起诉方式,即控告、告发;第二、介绍了教会弹劾式诉讼程序的审判过程;第三、阐述了该程序下的证据制度,主要包括了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第四、介绍了弹劾式诉讼程序的逐渐淡出;第五、对本章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文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教会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对纠问式程序产生影响的因素。该部分共分五个层次,其一、阐述了中世纪教皇专制统治的确立,主要从其形成过程和六个原因方面进行论述;其二、对教会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分析;其三、介绍了教权和世俗王权的关系;其四、对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关系做了简要分析;其五、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结。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是对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考察。该部分分为六个层次,首先对教会取得管辖权的背景和管辖权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其次,探讨了该程序的三种起诉方式,即控告、告发和纠问;再次阐述了诉讼中获取口供的刑讯制度;接着介绍了诉讼程序具体的审判过程;而后介绍了宗教裁判所严密的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最后得出本文结论。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与教皇权威地位的确立以及教会严密的权力结构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是时代的需求和产物。最后,在结语部分,重申了教会的权力结构是适合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和发展的。教会虽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的性质,但由于基督教在欧洲所处的地位,它不仅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而且还拥有自己的寺院、土地等大量财产,成为能够和世俗政权相抗衡的政治实体。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时代的需求和产物,并简要分析了对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