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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德语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同样被表述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关联。流行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论证来证成或反驳这一命题。而Robert Alexy首先通过分析性论证得出:法律在概念上除了具有权威制定性与社会实效性以外,还必然作出内容正确性宣称。接下来只需要证明这一内容正确性宣称必然会包容道德因素,非实证主义的概念性必然关联命题就成立了。由于内容正确性宣称仅仅是一种“宣称”,它不能直接完成第二步论证。只是在这时,Alexy方才引入了另外两项论据:不法论据(即对“Radbruch公式”的理性重构)与原则论据(即对Dworkin法律原则理论的引入与改进),二者能够将道德因素包容进来。但与正确性宣称论据有所不同,不法论据一般需要假定“Radbruch公式”的成立,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规范性论证;原则论据,则必须首先证明原则与规则的实质区分(而非程度区分)——换言之,法律必然安置了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规范性论证;而且,原则的衡量如何进行,也将依赖正确性宣称的指引。当然,这两项规范性论据也不是毫无用处的,Alexy认为,如果将它们建立在“正确性宣称”这一分析性论据的基础上,这样整个论证结构就获得了分析性的力量,其理论目标也就实现了。正确性宣称论据,连同不法论据和原则论据,最终导向了对“不必然关联命题”的否定,即适格性的非实证主义立场。进一步的,上述三项论据还为法律效力理论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法律实证主义通常将狭义的法律效力与其社会实效性关联起来理解,而非实证主义试图进一步将内容正确性宣称包容进来,由此使得法律效力面临着外部的效力冲突难题。Alexy站在非实证主义的立场,区分了以下两个层面:在规范体系层面,它需要大体上的社会实效,但只需要起码的、得到最低程度证成的内容正确性宣称,且免于不法论据的直接影响;在单个规范层面,它只需要最低限度的社会实效,与起码的、得到最低限度证成的内容正确性宣称,但在极端情形下将受到不法论据的直接影响。除了外部的难题以外,法律效力还面临着内部的“基本规范”难题。非实证主义接受了基本规范这一假想,但认为基本规范的内容不应仅局限于实证主义的两项要素,还应当考虑到道德因素;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基本规范虽然无需法律上的进一步证成,但却始终不能放弃道德理由或其他非法律理由的证成!如此一来,正确性宣称论据连同不法论据和原则论据,在基本规范层面也是有用武之地的。内容正确性宣称继受了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蕴:它与普遍实践论辩理论一道,使法律具有了程序性和可证成性的理想面向。至于Joseph Raz提出的“合法性权威宣称”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渊源;而且,Alexy的批判对象更接近于英美的包容性实证主义,而Joseph Raz站在排除性实证主义的立场给予的回应,容易造成对话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