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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探讨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商标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对商标合理使用进行定义。所谓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商标权人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不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即是指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本文将集中论述商业性合理使用。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对商标权这一绝对权进行限制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需要。第二部分是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笔者认为,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直接比较广告。叙述性合理使用原则仅仅适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来描述被告的产品或服务这一情形,当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来描述原告的产品或服务时,或者表明被告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配套、服务性关系时,则应当适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进行评断。在这一部分,笔者结合国内外案例对商业性合理使用中的每一种使用情况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探讨了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由于商标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为了避免商标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导致商标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应限制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这就涉及到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笔者认为,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又分为客观行为要件和客观效果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无法构成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善意,在客观行为要件上要求使用必须合理,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他人商标,而客观效果上则是要求这种使用没有动摇商标法的根基——即没有造成混淆或混淆的可能。第四部分在本文前面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的弊端。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商标法修订或者在统一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篇中加入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