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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促成了网上银行的诞生。自1995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上银行不仅在发达国家获得蓬勃发展,并且迅速扩展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网上银行已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97年以来,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初步实现了在线金融服务。网上银行作为银行业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银行业所固有的特征,而且具有虚拟性、灵活性、瞬时性等新特点。网上银行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面临着更多更大的系统风险、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及法律风险,网上银行的这些风险不仅会给客户和银行带来极大的损失,而且会阻碍整个网上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控制和规避网上银行的风险既需要技术手段又需要法律手段。网上银行的基本属性及其所具备的新的风险特点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而这些法律挑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微观方面,即网上银行交易法律制度方面;二是宏观方面,即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网上银行风险法律规制的微观方面,即网上银行交易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涉及电子交易过程中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制,及其引起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网上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法律规制,网上银行贷款业务中风险的法律防范,以及网上银行交易中客户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明确肯定数据电文的法律价值;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以及遵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基础上,通过国内法制和国际协调的途径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应加强网上信用卡支付风险的法律防范、网上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防范;要保护和尊重客户的法律权益,尤其是客户隐私权。网上银行风险法律规制的宏观方面,即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涉及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上银行持续性审慎监管制度及网上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从整体上说,网上银行的发展在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法律环境,缺乏有效的法律框架,更缺乏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美国、欧盟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价值取向上、监管方式上、监管机构上,还是在具体制度构架上、法律形式上等各个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