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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2日,经过27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约一年的反复协商和讨价还价,就改革银行体系的资本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新的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全球金融领域最权威的公约,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改成为近半个世纪来国际银行业最大规模的监管领域的改革。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数个方面的核心指标。其中资本质量、最低资本充足率、资本金成分、杠杆率以及流动性等几个方面是这次修改的重中之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效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在金融体制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为了克服金融危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也对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入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的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以往的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多的表现出对银行的动态监管,在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深化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上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努力使银行监管的手段能够及时地反映出银行的经营情况。本文详细论述了资本充足率原则对于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影响、监管的外部化机制对于银行监管的主要作用、市场约束机制对于银行监管的法律作用。本文通过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和方法两相比较,分析两者的差距,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意见建议,完善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本文首先系统的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内容,并对这几部协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通过对巴塞尔协议的分析,本文认为,巴塞尔协议在应对银行业监管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对国际金融秩序进行了规制。通过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对于中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影响,本文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于中国外资银行监管完善的启示。结合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本文认为在中国外资银行监管上必须完善监管的理念,完善外资银行立法、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构建比较健全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和国际接轨的外资银行监管体制,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市场合作,逐步完善中国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