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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食”总是优先考虑的大事,可以说,“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亦和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密不可分,为此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都很注重食品安全问题,早在95年我国就已经颁布施行了食品卫生法。但近些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三鹿奶粉”,“苏丹红鸭蛋”,“瘦肉精”等重大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件件令人触目惊心,也件件让百姓心寒不已,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更是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一记警钟,为何从不忽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我国却频发食品安全问题?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依靠公民自身的道德保证,还需要国家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最终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规制和保障。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终于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节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制度化、法制化。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和剖析。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其危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总结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借鉴域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经验,运用现代法治思想和食品安全监管建设理论,从食品安全与我国社会经济同步持续快速发展的大背景出发,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最终从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