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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程序是诉讼开启的关键,它是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是当事人诉权得以充分行使的保障。因此,对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在此诉讼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起诉难”问题,进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纠纷解决的有序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主要是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表述的,接着笔者透过江伟教授提出的《民诉修改建议稿》的内容,引出实务界(尤其是法官)与学者之间关于“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支持取消“立案审查制度”,但是时机尚未成熟,不能贸然移植“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制度的改革要心存耐心,在充分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移植的问题。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各代表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比较,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美国和英国五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对各国的做法做出总结性评价以求得出我国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差别之处。第四部分主要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做出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狭窄、起诉条件过高、“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界限模糊、立案过程缺乏当事人的实质参与等。出现上述主要问题的原因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惯性、受我国“权力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失衡及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即:适当拓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降低起诉条件、弱化法院立案审查职能、建立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释明权及完善立案救济制度、建立滥诉的规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