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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蓬勃发展,各国纷纷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新兴市场和转轨国家,面临着如何在开放之后对跨国证券进行监管的历史任务。本文对美国、欧盟、韩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梳理其各自监管模式的演进过程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并结合我国当前和即将面临的监管实践难题,提出立法对策,以期能够成功应对和克服资本市场国际化带来的一系列“不适应症”,期望对我国证券市场走上繁荣发展的兴盛之路有所裨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导言、正文五章和结论,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因和写作目的。第一章从观察金融一体化背景下资本跨国流动、各国证券市场联系逐步紧密的现象入手,分析其具体成因和经济社会基础。跨国证券监管比以往跨国银行监管更加复杂,必须依靠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各国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的通力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执行合作等方式,同时监管理念也要从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第二章回顾了美国自实行联邦证券监管以来跨国证券融资给美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考察了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其所持态度、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接着阐述欧盟通过颁布指令整合、统一、协调内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探究欧洲在证券市场一体化建设中付出的努力和遇到的障碍,由此管窥证券监管法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三章着重评述美国现行有关跨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外国私人发行人概念、私募发行、多法域披露系统、针对海外发行的S条例、144A安全港规则等,突出评介了美国强化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最新立法《萨班斯法》的内容和特点及其对外国公司的影响。第四章论述了跨国证券法律冲突的存在和传统冲突规范的失效,对当今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重订冲突规范的有关动向进行了跟踪研究。证券法律适用问题在美国表现为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审判实践,作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探讨了法院作为司法监管者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章立足我国当前逐步走向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形势,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所应采用的目标模式,对QFII制度设立以来的正负效应做了较完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我国监管当局参考的法律对策,推动我国证券监管法律的市场化运作,使我国证券法律体系臻于完善,更加积极稳妥地实现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化。结论部分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及随着而来的跨国证券监管提出了策略和建议,认为只有总揽全局,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相适应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开放的效益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