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家保护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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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与此同时,风险与挑战日益突出,作为“走出去”领飞头雁的中央企业应肩负起“关键责任”。从传统研究范式来看,学界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侧重的是风险综合分析及管理研究,或借助“一带一路”视角对其保障问题进行探讨,鲜少有学者将基本权利嵌入这一领域。对此,德国的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切入点。在“第一次堕胎案”(1975年)、“商业代表案”(1990年)、“第二次堕胎案”(1993年)等一系列联邦宪法法院判例积累中所创造出来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认为,国家有义务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保护权利主体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转向“中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视角,本文基于国家保护义务理论,试图在中央企业与国家之间构建一种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核心的宪法结构模式,探索具体实践环节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如何化解当前境外直接投资保障制度的内生结构性短板。鉴此,本文对中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家保护义务予以专门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国家保护义务作为宪法学领域的一项研究,首先应当围绕宪法文本展开分析和讨论。本文通过梳理数十部域外国家宪法归纳了投资自由的三种宪法表达形式,并在中国宪法文本规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投资自由逐步获得确认的宪法演进历程,考量了中央企业的基本权利主体“身份”。之后,围绕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了保护义务的来源以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保障诉求,为法治保障路径的证成提供了理论及现实依据。紧接其下,进一步解构中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国家保护义务,推导出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作为义务分担主体所对应的制度性保障义务和狭义保护义务。结合以上探究,本文在考察美国、法国、日本等典型国家境外投资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检视中国现行保障体系的不足,通过法治化定位来处理国家与中央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合宪性指引与评价,积极建构制度性保障为基础,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排除、事后——救济全过程的国家保护义务体系,回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障的诉求,夯实境外直接投资法治保障的基石,寻求国际投资格局与秩序巨变中的中央企业海外投资有序推进及其利益保护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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