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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司法鉴定制度是健全、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当前,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推进,而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却日益暴露。鉴定机构设立混乱,管理不顺;鉴定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有的部门规定互相冲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泛滥,极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司法改革的大目标不相符。因而改革现有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在这场改革中,尤以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为重,这是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四万余字。 第—部分为概述,主要阐释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概况和现状、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及学者们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主要是为下面的论述进行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在考察了目前世界上的三种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即:集中型、分散型和多元制三种模式后,对国外司法鉴定初构管理体制给我们的启示进行了系统总结。 第三部分从总体上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司法鉴定初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方案。在分析了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应建立“双轨制多元化”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具体论述了如何按“双轨制多元化”构想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应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对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做出改革。对部门鉴定机构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将公、检、法机关内的鉴定机构从其它业务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设置的业务部门,以便增强其独立性,增强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同时应允许公、检机关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取消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职能,使其承担委托鉴定、进行文证审查和组织高级专家进行会鉴的职能。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则应进一步进行加强和提高,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而对于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在目前泊少有存在的必,待条件成熟时,‘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应耻肖,而由法院所组织的高级家会鉴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