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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商事登记制度对于确保商事主体的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较为发达,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实现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控制市场准入,和转轨国家一样,由于历史、现实和理论的诸多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诸多弊端。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由零散的单行立法构成,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又存在严重的交叉和冲突。由于这些交叉和冲突现象,导致我国的商事登记体系杂乱无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趋渐成熟、市场主体趋向稳定的情况下,其凸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导致了商事登记对象的不确定性。由于商事登记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各种单行法规在法律调整对象上不仅存在交叉冲突,还存在空白地带。另一方面,导致登记效力的混乱。根据登记对象和法律调整目的的不同,不同登记行为的效力也存在差异。由于立法的混乱,导致一种登记行为应当采取何种登记程序,并对应何种登记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登记法律效力的混乱。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第一次明确将我国的商事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法》在对行政程序规范的同时也促进了商事登记程序的改革,然而,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众多质疑。该定性不仅人为地割裂了商事登记行为与民事领域其他登记行为的共性,而且容易使商事登记陷入行政权力的掌控之中,背离现代各国商事登记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了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本论文拟从登记行为的性质入手,分析一般登记行为以及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并通过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分析,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框架。本论文首先从一般登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着手,探究各种登记制度的共同点,并从不同的登记制度中解析出一个最根本最核心的概念——登记行为。在分析登记行为时,将其从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剥离出来,分析一个抽象的登记行为包括哪些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对于支撑整个登记行为的价值和意义。再结合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比较分析,探究各国商事登记立法及模式背后的政策考量,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借鉴。本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导论的目的是解题。首先对论文的研究范围和几个基本概念作了诠释,特别是对论文题目中的“商事登记”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其次,分析了本论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总述。论文首先通过对登记和商事登记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的追溯,寻找登记制度在其发展中的共同点。虽然各种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其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目标也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在价值追求和功能上具有很多共性。所有的登记制度都以安全与效率作为其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并且在这两大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实现赋税、经济管制、信息公示等主要功能。商事登记制度作为登记制度框架下一分支,不仅与其他登记制度存在共性,也有其独特的特点。论文接着着重分析商事登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体现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制度相区别的特点。同时,这一部分对所有登记制度起源与共性的分析,也为下面登记行为概念的产生作了背景的铺垫。第三部分是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分析。正是由于不同登记制度之间存在关联,才能从这些制度中提炼出一个核心的法律概念——登记行为。登记行为是从各种具体登记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对所有登记共性的提炼,是所有登记的核心,也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概念。论文首先由一般到特殊,对一般登记行为的性质和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登记行为是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并认为商事登记行为虽然在实践中受到了其原因行为性质的影响,但丝毫改变不了其私法性质。其次,论文在程序法意义上对登记行为的组成元素进行了透彻的剖析,并一一分析了登记行为的各种效力。这一部分是整篇论文的理论核心,为我国商事登记行为的重新定性和商事登记制度的重构提供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的比较分析。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各国和地区的商事登记在立法体例、操作程序、机构设置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形成了各异的商事登记模式。综合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事登记模式的特点,在商事登记的立法方面有集中与分散模式之分;在机构设置方面有行政、司法和民间模式之分;在登记审查方式方面有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之分;在登记效力方面有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模式之分;在国家强制力方面有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模式之分。本论文不仅分析了不同模式的特点,同时考察了各国和地区在不同商事登记模式的选取和适用时的政策考量和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商事登记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商法部门,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因此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商事登记的内容也没有合理的界定标准。我国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只不过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合,在立法概念中既没有商事范围的界定,也没有商事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没有对商事主体进行登记的统一规则。由于历史发展的特点,我国商事登记的范围是以负责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为划分基础,因此实质上我国商事登记就是工商登记,无论在登记机构设置上还是其他登记模式上都存在大量问题和弊端。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商事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许可行为,更是导致商事登记偏离了其应有的发展轨道。第六部分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由于我国商事登记存在众多的问题与弊端,对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该部分主要依据论文前几部分对商事登记行为分析和对各国商事登记模式比较的结果,结合我国商事登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改革与创新的手段与建议。这一部分属于论文的结论部分,从商事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和登记效力等方面提供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重构的建议。第七部分是本论文的结语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对我国《商事登记法》立法作了展望,以勾画中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运行图作结。理论总是为实践而服务,本论文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也是为了实现其中的立法目的。因此,依据本论文的创新观点和理论框架,结语部分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立法提供了建议和展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论文将处于不同部门法下的登记进行了一个逻辑上的整合,将所有的登记分解为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抽象出所有登记中的最核心概念——登记行为。其次,论文通过原因行为和登记行为的划分将登记行为的性质与原因行为的性质区分开来,确定了登记行为的私法性质。因此,在商事登记中将前置审批作为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区分开来,从而颠覆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行为的观点。商事登记行为脱离行政许可的性质,不仅有助于解决不同登记制度下所有登记行为性质的统一问题,而且有利于商事登记由行政管制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再次,论文将商事登记行为从商法部门中剥离出来,从程序法意义上分析一个抽象的登记行为包括申请、审查、备案和公告要素,以及这些元素对于支撑整个登记行为的理论意义。通过对抽象的登记行为元素的分析,获知每个元素存在的法律意义和效力价值。最后针对不同效力的登记行为,对各种元素进行重组,构建规范的登记程序。在商事登记中,根据原因行为与登记行为之间的关系,将登记行为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效力:使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补充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和不影响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使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应当具备申请、审查、备案和公告完整的四个要素,登记行为产生生效效力,登记机构承担实质审查责任;补充原因行为生效的登记行为由申请、审查、备案三要素组成,登记行为产生对抗效力,登记机构承担形式审查责任;不影响原因行为效力的登记行为由申请与备案要素组成,登记行为产生证明效力,登记机构不承担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