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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后期,经济与文化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与文化交融的特征日益明显,经济活动的文化化和文化的商业化程度日益加深。文化产品成为商品进入经济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呈现文化特征在更早的时代已经开始出现,但是这一特征在明代特别是明代中后期充分地展开,并且在万历之后达到高潮。本文从文化商业化的角度出发,探讨明中后期文化商业化发展路径和特征,从而揭示文化对明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影响。 明代中后期的文化商业化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随着君主集权制度达到高潮,士大夫阶层进一步丧失了政治独立品格。这种情况不仅影响着明代的政治生态,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文人士大夫将自己的人生取向转向文化创造,在远离政治生活的状态之下,士人通过文化的创造与消费来强化其在政治—文化领域的引领地位。 大量的文人尤其是科举无门的文人自觉地将文化资源转化为资本,成为文化商品中精神价值的创造主体。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要素转化为资本有其内在理路和途径。随着城镇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思潮发生了巨大变化。心学兴起,肯定人们的物欲和功利,鼓励人们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为士人“以文征利”的提供了伦理依据。明代中后期,文化不仅仅是士人仕进的砝码,也是获取其他经济之途的资本。当士人和匠人所承载的文化技艺转化为能够售卖的诗文、艺术品、策划、创意而增值,文化就转化为资本,成为文化经济发展的生产力,这是明中叶以后文化商业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和特征。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使得更多的社会民众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闲暇和文化理解力来消费文化商品,同时也为文化商品的供给创造了物质生产条件。在文化商业化的变迁中,由于社会身份地位、文化教育背景的差异,不同的社会阶层对于文化产品的文化艺术的精神价值理解必然不同。文化消费与其他消费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可避免地、更加突出地体现了阶层性,即士大夫等精英阶层对于高雅文化的消费和市民大众对于通俗文化的消费,虽然互相有交融,但是彼此有着鲜明的特点和无法跨越的阶层差异,在整个文化商业领域中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也不同。 文人士大夫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架构中,具有文化和政治的双重主导地位。在文化商业化过程中,他们将既有的话语权运用于文化商业领域中,从而继续强化和建构了对其固有话语权的新支撑。 文人士大夫在高雅文化的生产和消费中扮演了价值创造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角色,他们通过文化商品品第与文化艺术内涵的决定、新风尚和消费模式的引领等,掌控了高雅文化的内在精神价值的裁量权。同时,文人也参与到高雅文化的生产过程中,从而使其文化创造具有了经济意义。新崛起的商人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积极参与高雅文化的消费融入到士大夫集团之内,获得政治荫庇。同时,商人也扮演了文化商品交易人的角色,并试图在高雅文化的价值决定中能够和文人士大夫有所抗衡,因为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只能从而导之,扮演着追随者的角色。 在通俗文化的商业化发展中,通俗文化产品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更广泛,其内容和形式满足民众喜闻乐见的口味,在生产中多方考量成本与价格的因素,在销售中尽可能多而快地占有市场,体现了文化商品的交易规模化和生产的专业化特征。除了物化的文化产品的交易活动外,文化服务发展为文化商业的一个重要部门,以传奇为代表的戏剧演出业遍布城乡。通俗文化和高雅文化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交融。在通俗文化创作重心向市民倾斜的过程中,精英文化消费与创造出现平民化特征,大众通俗文化也受到了雅文化的影响,文化产品由少数人独享逐渐转变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消费。 在通俗文化消费中,小说、图像、戏曲之视、听、说的文化消费基本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通俗文化消费体系。三者之间相互影响,提高了消费者的文化理解力,进而促进文化消费的增加。视、听、说的文化表达方式,赋予消费者多层次多感官的消费体验,这些文化产品一方面反映了社会民众的思想感情,另一方面其所融入的思想内容也通过大众的文化消费再次有效地渗透到整个社会中,所传达的内容对于社会民众亦可以产生教化和启蒙之作用,因而明中后期文化消费的深度和广度都取得了迥异于以往的进步。 士大夫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塑形者与维护者,也是道德标尺的代表者和衡量者,同时是行政管理者、法律的执行者。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有足够的话语权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一阶层一如既往地成为许多“风习”的始作俑者。同时,市民、商人阶层社会地位的上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在趣味趋向上对士大夫的一切代表性行为表征进行“僭越”式的模仿效法,在这种双重合力下,从士大夫消费到普通市民的消费风尚越来越带有鲜明的文化倾向,以士大夫趣味为导向的消费在市民中蔓延。文化产品的泛社会化特征愈发显现,在若干文化消费领域,市民甚至超越士大夫阶层成为最主要的消费主体,文化商业规模急剧扩大。文化商业化是明中后期社会深刻变动的一个重要表征,是迥别于以往的一个新的变革趋势。对这个趋势的研究有助于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征与内涵,也有助于理解其后中国历史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