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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取利益的事实,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构成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是确定了几种可以实现不当得利返还的诉权,但罗马法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中,虽然大多数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是采取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类型化。由于各国立法中普遍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一般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将不当得利作类型化分析,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学说,“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规定简单,仅以一个法律条文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一般性规定,如此原则的不当得利立法根本不能满足不当得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因此笔者选取不当得利类型化这一研究方向,通过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结合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作用,解决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不当得利类型化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此笔者旨在研究通过类型化构建不当得利制度。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学者所采纳的通说观点是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并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笔者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最早出现的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变逐渐形成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规定,虽然普遍采用概括立法的原则,但这是立法设计所决定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其次,笔者主要研究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不当得利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笔者认为应从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上原因入手,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通过对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具体类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应当进行区分规定,通过类型化来构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最后,笔者通过分析不当得利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笔者通过不当得利类型化区分不同类型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可以明确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和当事人范围,有利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