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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自然人犯罪来说,单位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态,从其出现到发展至今,始终都在受到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理论研究者给予的特殊关注。不管是在1997年刑法颁行之前,还是之后,对单位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和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息。本文从单位犯罪的由来及发展、单位犯罪概念的争议、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就单位犯罪研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就如何完善单位犯罪的处罚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各部分的内容为:第一部分是单位犯罪的由来及发展。单位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英美法系最早从立法上确定了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对法人犯罪的认识则相对较晚。单位犯罪在我国也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从无到有的过程,单位犯罪在完善和促进我国刑法发展的同时,也见证了我国刑法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是单位犯罪的概念。从我国刑法规定有单位犯罪之日起,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如何来界定就一直存在争议。作者在对具有代表性的单位犯罪概念进行分析评判的基础,给出了自己关于什么是单位犯罪的定义。第三部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同自然人犯罪一样,单位成立犯罪也要具备四个要件,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本部分作者在对成立要件分析的同时,就单位犯罪中存在争议较多的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单位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处罚犯罪,进而预防和减少单位犯罪,本部分就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现有处罚体系的缺陷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