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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合同的实践与责任制的推行以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正式提出了以合同手段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度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合同手段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一规定为我国行政合同的研究与运用提供了基本依据。行政机关开始摸索借助合同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例如推行计划生育指标责任合同、治安责任合同、用国家订货的方式代替原来的指令性计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农业承包管理合同等。这些合同不能单纯适用一般的民法规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理论界亦不乏探讨,但如何准确定位行政合同尚未达成共识,各种争议和认识有待统一,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手段有待丰富和完善。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发现和研究我国行政合同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对相关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最终提出一些浅陋的完善建议,期待能为我国行政合同诉讼机制的完善增砖添瓦。行政合同作为新兴事物能够得到广泛的运用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而随着行政合同的日趋复杂化,对行政合同的救济,尤其是作为最终救济方式的司法救济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对行政合同的诉讼救济法律规定不一,无论是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这都造成了现实中行政合同救济的混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梳理,理清现行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合同基础理论概述。主要描述行政合同概念;行政合同的基本特性以及行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最后介绍了行政合同在国外的不同定位,希望通过本部分的描述能够对行政合同本身有个直观全面的把握。第二部分是西方国家行政合同救济模式探究。主要通过对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叙述,为我国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救济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以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对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行政合同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分别从受案范围、审查强度、举证责任、引入和解、调解制度和判决种类多元化几个方面深入剖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