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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滞后以及网络游戏直播作为著作权客体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在理论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属性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网络游戏直播属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游戏直播可分为网络游戏主播自行录制的游戏直播和有组织的电子竞技比赛的网络直播,两者均属于演绎作品和视听作品。网络游戏主播自行录制的游戏直播的作者是网络游戏主播,但由于直播平台通常会与网络游戏主播签订协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于直播平台所有,故直播平台享有著作财产权利,网络游戏主播享有著作人身权利;而有组织的电子竞技比赛的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则归属于电竞赛事主办方。只有尽快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属性,才能使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相关争议得到更好的解决,使网络游戏直播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