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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开发可能性日趋增大,人类利用海洋各种奇特生物治疗疾病等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断发展。然而与此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存的生物,即主要在海洋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之上发现的生物,我们称这种生物为深海遗传资源,对这些资源的争论现已成为国际热点问题,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多个组织都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对该问题的争论主要是这些资源属于公海制度范畴还是“区域”制度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其归于公海自由原则还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分歧很大。与此相关的法律框架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但是对该问题来说都存在法律空白。本文共分六章对该问题展开研究与分析。第一章是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这些遗传资源的概况,其中包含对其概念、生存环境、价值的界定与分析,为下文论述打好基础。第二章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框架以期探索现有法律是否有关于这些资源的相关规定,通过梳理会发现现有法律框架的局限性,说明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些遗传资源来说都是不能够直接适用的。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能够找到可以协调解决该问题的依据,并且能够找到对其管理问题可以借鉴的原则与规定。第三章是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笔者在分析归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典型观点与论据后,明确地列出了这两种相反的观点的依据,而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深海遗传资源应属于人类共同财产,并且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反驳与论证。第四章是与该种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在与该种资源管理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上,笔者提出了5个问题,一是海洋科研与生物勘探的区分;二是深海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三是遗传资源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四是知识产权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二者关系的协调;五是深海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养护问题,通过分析得出管理局应当作为最适宜的管理者的结论。第五章是结合法律地位问题的确定,提出几种管理方案与途径并分析各自的利弊。第六章是对我国在参与对于这些资源的管理问题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现阶段及未来我国应如何做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对于这些资源的管理问题,发挥自己的作用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