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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提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在给世界带来财富迅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恶化,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带动了各国环境立法前所未有的发展。在立法过程中,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思想并得到了立法界的认可。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了公民环境权的诉讼保护机制。但是,在我国的宪法、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没有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只是隐含地体现了公民环境权的部分内容,这与人们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现实需要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公民环境权属性、内容和实现方式的研究状况,通过对比国内外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模式和司法现状,认为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环境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保护、国家对环境的管理与保护、公民环境权主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实践运用、环境中介组织的环境服务以及环境诉讼的司法救济活动。 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保护是指宪法将公民环境权确定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并建立一个由宪法、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则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进行环境质量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健康、舒适、安全的公共环境。公民通过使用环境与自然资源,参与环境管理活动,来实现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环境中介组织具有自治性、中介性、非营利性和民间性等特点,是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纽带,既可以填补国家环境管理的部分空白,也可以监督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起到维护公民环境权的作用。司法救济是公民环境权受到侵犯后的事后补偿机制,因为具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成为公民环境权的最终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这些方式,为公民正确行使环境权利,获得合法环境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和途径,是公民能够在良好、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