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历来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少数股东的界定不仅包括持股比例小的股东,也包括对公司没有实际影响力的大股东。对公司运营管理产生实际影响力的大小,是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实质区别。判断股东是否为少数股东,应当从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少数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来自于控股股东和其它公司内部人的侵害,而现行法律体系未能有效地为少数股东提供有力保护。本文通过对少数股东权益中包含的四项最重要的自益权内容,即少数股东查阅权、盈余分配请求权、少数股东股份回收请求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和阐释,总结出当前我国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提出少数股东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诉求。通过比较国外以及台湾地区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比如:在少数股东查阅权问题上,允许少数股东查阅企业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规定公司允许少数股东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进行查阅,并且明确规定阻碍少数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主体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盈余分配请求权问题上,法律应该确立少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权;在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问题上,法院应指定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回购股份的价格做出公平公正地裁量;在解散公司请求权问题上,在立法上对“公司僵局”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明确将股东压迫列入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之一;以及对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做出进一步规定。通过以上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