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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全球企业并购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仅2012年就发生了多起在世界范围内很有影响力的并购案,如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案、谷歌收购摩托罗拉案。各大企业之所以如此热衷于企业并购主要在于力求利润最大化,通过企业并购可以扩大规模,实现规模效应。毫无疑问企业并购是有好处的,但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双刃剑,企业并购在为企业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经济力量的集中可能会造成垄断,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经济民主。因此企业并购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机构重点规制对象,而在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中,使用何种实质审查标准界定并购对竞争的影响,进而作出审查决定是各国反垄断机构需要重点讨论的。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两种企业并购实质审查标准为欧盟的“严重妨碍竞争标准”和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两者都是效果导向型标准,而实质上更是已经趋同化了。本文以西部数据并购日立存储案为切入点,介绍了欧盟、美国以及我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审查及最终决定,通过分析各国的实质审查标准,借鉴它们的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最终为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了导语及结束语,由三部分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西部数据并购日立存储案件的简介与分析,并通过介绍欧盟、美国对本案的审查,让我们初步了解其各自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为之后的分析、介绍建立基础。第二部分为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相关理论。首先介绍了企业并购的积极影响及负面效应,从中阐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然后对几种主要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进行分析介绍,最后联系本案实际,对欧美实质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得出欧美实质审查标准趋同的结论。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审查经过、竞争分析及审查决定,从而引出我国法律对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规定,通过与欧美的相比较,剖析我国该标准的不足,最后对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实质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