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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装建材产品存在很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已发伤人及死亡事故不胜枚举,由于经济发展、该产品的特殊性等原因,现有的质量监管制度多流于形式,而一些对该产品质量监管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却未能建立或完善。由于家装建材产品监管制度的缺位使得其市场呈现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消费信心受挫,企业信誉降低,竞争力弱的状况。在分析家装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缺位的现状以及造成的危害得出的结论是其质量监管制度必须尽快加强和完善。本文在论述了家装建材产品概念特殊性的基础上,阐释了加强与完善家装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功能与其对相关市场秩序的整合功能。我国家装建材业目前的监管机关职责不清,权限不明,致使监管制度多流于形式,本文针对该问题提出了确立以建设部门为家装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核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由于家装建材缺陷产品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通常后果严重,事后难以弥补,因此具备预防损害功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其质量监管意义重大。由美国产品召回的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认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应该采用在产品质量法中建立一般总则,后由各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产品召回制定实施细则的模式,家装建材产品的召回应由建设部制定实施细则,并承担其产品召回的监管职责。在上述基础上完善相应的配套监管制度,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对家装建材产品质量监管作用明显。集团诉讼与小额诉讼的实施将使消费者有维权的动力和积极性,并将影响经营者的经营抉择。社会中间层应运用其专业技能和条件为家装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服务。本文主要运用法律分析、实证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对比研究等方法,在对家装建材产品的特殊性,该行业内监管制度缺位的现状及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分析,论证了加强和完善其监管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分类管理模式思想下提出由建设部门承担家装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核心主管机关的观点,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提高其法律效力层次,在产品质量法中为其制定总则,对家装建材产品召回采用由建设部主管的分类管理模式的新观点。